4月24日上午,县妇联由信访办,组织全体干职工学习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国务院规定我国女职工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此次通过的条例共十六条,就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女职工的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女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常见病的普查等规定。同时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废止。
妇联全体干职工就此条例进行了认真学习与探讨,原来广大女职工的产假规定和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报销咨询比较多的问题,有了具体的硬性规定。《条例》在实践中有很强的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