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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暴力说“不”!湖南版反家暴实施办法出炉!

来源:市妇联 发布时间:2019-06-03 10:34 浏览次数:1

2019年5月30号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问: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我省制定的《实施办法》有哪些特色和亮点?

答:《实施办法》共19条,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强制报告、家庭暴力告诫书以及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反家庭暴力法的重要内容。为了让三项制度落到实处,充分发挥作用,《实施办法》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赋予了相关主管部门在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方面的职责。为及时发现和制止家庭暴力,更好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实施办法》在上位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落实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

二是细化了家庭暴力告诫书。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实施办法》进一步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纳入接警处警范围,明确了处置的具体措施。对于依法应当出具告诫书的情形,《实施办法》还明确了监督落实措施,规定公安机关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后,应当通知社区民警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三是完善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程序。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发出后,应当得到公安机关的协助执行,才能更有效地保护受害者,维护法律的威严。因此,《实施办法》将公安机关的协助执行职责予以细化、完善,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一)在二十四小时内核实当事人情况;(二)监督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三)接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报警后,及时出警处置,并向人民法院通报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大大地增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力。


问:《实施办法》对家庭暴力是如何界定的?冷暴力属不属于家庭暴力?

答:《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相对于针对身体实施侵害行为的明显性、易识别,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精神侵害行为更为普遍。

《实施办法》新增了经常性的侮辱、诽谤、宣扬隐私、跟踪、骚扰等行为,让精神家暴行为的范围更加清晰。

“冷暴力”是消极应对、以不作为为特征的侵害行为,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很难界定其具体的行为模式。家庭暴力行为是具有违法性、强制性、侵害性的行为,因此,主要表现为积极侵害,但并不排除消极不作为。某种“冷暴力”是否构成家庭暴力,要进行具体分析。


问:父母打孩子属不属于家庭暴力?《实施办法》是如何保护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

答:按照《民法总则》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因此,父母对于孩子不良、不当的行为有教育的义务,但要以妥当的方式进行,如果通过殴打、经常性的谩骂、侮辱的方式“教育”孩子,则属于家庭暴力。这个行为不仅是对孩子的伤害,自身也可能违法,情况严重的,会被撤销监护权。

孩子遭受到家暴,可以向附近求助、向学校反应、报警、寻求庇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新制定《实施办法》中强化了强制报告义务,要求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置并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落实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这就意味着只要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就必须要报案。

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着严重的影响。特别是直接对孩子施暴时,更容易使孩子的情绪产生恐惧、焦虑、厌世的心理,轻者影响孩子的情绪,他们自卑、孤独,影响学习和生活;严重者时,孩子们会离家出走、荒废学业,甚至还走上犯罪的道路。孩子的健康成长是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儿童无论从心理上还是体力上,都属于弱势群体。

我们呼吁家长们:拒绝暴力,共建亲子间友好沟通模式,促进家庭成员之间正向积极互动,给孩子一个安全、有爱的家。


问:《实施办法》将保护对象扩大到所有家庭成员,特别是将男性列入保护对象,会不会影响到对传统弱势群体女性的保护?

答:《反家庭暴力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家庭成员不仅包括老人,也包括儿童;不仅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现实中,歧视殴打妇女、忽视虐待老人、暴力管教子女等现象在一些家庭中经常出现,女性对男性实施家庭暴力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男性同样可能成为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对象。《实施办法》将男性列入保护对象,一是宪法和法律有规定,二是现实有需要,三是实施办法对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女性给予保护,对女性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也给予同等保护。所以,这并不影响到对传统弱势群体女性的保护。

 

问:受害者遭受家庭暴力该怎么办?

答:遭遇家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应对:

首先要勇敢反抗、积极求助。

全国妇联的数据显示:在中国,女性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报警。我们接触到的案例也表明,很多受害人在报警之前曾遭受多次家暴。事实证明,容忍只会使对方变本加厉。受害者在面对第一次施暴的时候,就应该勇敢反抗,明确说“不”。要让施暴者清楚你是不可以忍受暴力的。

第二要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受害者在遭受到家庭暴力的时候,已经危害到人身安全,请务必及时报警,警察会第一时间赶到施暴现场,制止施暴行为,对于家庭暴力行为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请求人身保护。另外,除了报警之外,受害者也可以向当地妇联组织以及反家暴社工团体等求助。

第三要注意收集和保留证据。

照片、视频、录音录像、医院就诊记录、伤情鉴定、与施暴人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甚至知晓家暴行为的邻居、同事、朋友、亲戚的陈述也可以作为证据。

第四要自立自强,远离施暴者。我们知道女性特别是已婚有子女的女性,要摆脱暴力婚姻并不简单,社会舆论、家庭经济、亲属压力、共同财产和住房分割等都是她们做出决定要考虑的因素。所以,妇联一直倡导女性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积极提升自我价值和经济、精神独立,消除家庭暴力产生的环境土壤。